关于转发个人养老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各部门: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的《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人社部发〔2022〕70号,于2022年11月4日发布。西安已列入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地区)名单中。
目前,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三支柱”。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导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属于公共养老金,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承担;第二支柱是由企事业单位发起、商业机构运作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国家给予政策支持;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个人养老金属于第三支柱,是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均可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按照国家规定,自主通过特定渠道购买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参加人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以12000元/年为限额标准,缴费环节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具体细则,请参照附件4,也可向院财务部咨询开户及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关于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附件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
附件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地区)的通知
附件4: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附件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关于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附件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地区)的通知.pdf